服务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 Whomi Global Inc.(以下简称"本公司")运营的 Apostille Korea(apostillekorea.com,以下简称"本网站")所提供服务的使用条件与程序,以及本公司与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2条(用语定义)
- "服务"是指本公司通过本网站提供的以下业务:就来源于180余个国家的各类个人及企业(团体)文件,直接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以代理人身份代为申请、受托领取并代办其他业务,包括文件的签发、翻译、公证认证、海牙认证(Apostille)·领事认证、使馆认证及国际递送,以及与此相关的附随业务。
- "用户"是指同意本条款并使用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 "会员"是指在本网站创建账户并经本公司核准的用户。
- "订单"是指用户为将特定文件的业务代办事宜委托给本公司而申请服务并支付款项的行为。
- "授权书"是指确认用户将文件的签发、提交等事宜委托给本公司的电子文件。
第3条(条款的效力与变更)
- 本条款自在本网站公示之时起生效。
- 本公司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变更本条款;变更时,本公司将自适用日前7日起在本网站公告适用日及变更事由。对用户不利的变更,将提前30日公告并同时通过电子邮件通知。
- 用户如不同意变更后的条款,可停止使用服务并注销会员资格。
第4条(条款以外的准则)
本条款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保护及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等)及一般国际商业惯例处理。
第二章 本公司与服务
第5条(本公司的地位及服务的界限)
- 本公司是依据大韩民国法律设立的独立民营企业,并非国内外政府机关、法院、驻外使领馆或其受托·关联机构。
- 本公司并非律师事务所,不提供法律、移民、签证方面的专业咨询或代理。本公司的服务仅限于根据用户的请求,就文件的签发、翻译、公证认证及递送程序进行嘱托、协助和代办。
- 文件最终能否签发、认证、批准及其内容的决定权,完全属于相关政府机关及有关官方机构。
第6条(服务内容)
- 本公司在本网站公示的文件、国家及选项范围内提供服务。
- 本网站所示的处理期限,是以签发机关、认证机关及递送公司通常所需时间为基准的预估值,并非本公司保证的期限。
- 用户拟提交文件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是否受理或认可该文件,本公司概不负责。确认受理机构的要求事项是用户的责任。
第7条(服务使用时间)
- 在线订单全年无休、24小时均可受理。
- 业务处理及客户服务于工作日 UTC 00:00 ~ 09:00(韩国时间 KST 工作日 09:00 ~ 18:00)进行,大韩民国法定节假日(以 KST 为准)不办理业务。
- 因系统维护、签发机关休业或故障等事由,本公司可暂时中止提供服务,并在可能的范围内提前在本网站公告。
第三章 会员
第8条(会员注册)
- 会员注册在用户同意本条款及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填写本公司规定的信息并经本公司核准后成立。
- 会员须年满18周岁。涉及未成年人的文件,由其法定代理人以会员身份下单。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不予核准注册或事后予以取消。a. 以他人名义或虚假信息注册的;b. 此前因违反本条款而丧失会员资格的;c. 其他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注册条件的。
第9条(会员的义务)
- 会员应如实填写注册信息,信息变更时应及时更新。
- 账户及密码的管理责任由会员承担;会员发现账户被盗用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 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会员不得利用服务从事营利行为,亦不得复制或传播通过服务获得的信息。
第10条(会员注销与资格丧失)
- 会员可随时通过本网站或电子邮件申请注销;如无进行中的订单,本公司将及时办理。
- 会员违反第12条的,本公司可在事先通知后中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但提交伪造文件等重大违反情形,本公司可不经事先通知直接采取措施。
第四章 订单·支付·委托
第11条(订单与支付)
- 订单在用户选择文件及选项并完成支付时成立。
- 所有价格均以美元(USD)标示及结算,支付通过本公司指定的支付服务机构处理。本公司不直接保存卡号等支付方式信息。
- 标示价格包含本公司服务费以及本网站明示的政府规费、翻译、公证及递送费用;如发生本网站未明示的额外费用(受理机构的额外要求、清关税费、重新签发等),本公司将在办理前告知用户并取得其同意。
- 本公司在确认付款后开始提供服务;款项未付清的文件不予交付。
第12条(用户的义务与禁止行为)
- 用户保证如下事项:a. 下单时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文件真实、准确;b. 用户本人有权申请该文件的签发及认证,或已获合法授权;c. 将文件用于合法目的。
- 用户不得从事下列行为:a. 盗用他人名义、身份证件或信息,或提交伪造、变造文件的行为;b. 以自动化手段采集、复制本网站信息或妨碍服务运营的行为;c.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条款的行为。
- 如怀疑存在伪造、变造文件或盗用名义的情形,本公司可中止订单并通报相关机关,并可就由此造成的损失向用户请求赔偿。
第13条(授权书与文件的处理)
- 用户如需委托本公司代办文件的签发及提交,须按订单逐一在授权书上进行电子签名,并提交本公司要求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范围依照《关于文件签发申请及领取的授权同意书》确定。
- 签发及受理机关要求提供书面授权书、额外公证认证、额外身份核验等的,本公司将及时告知用户;用户不予提供的,订单将不予进行。
- 用户向本公司寄送原件文件的,本公司将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予以保管并返还用户;复印件则在全部业务结束(用户完成领取)后,经过"为应对用户追加请求而设的最短应对期间(30日)",相关文件即自动销毁。
- 因用户地址填写错误、信息填写错误、资料未提交而导致无法签发、延误或误递的,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五章 递送·退款
第14条(递送)
- 办妥的文件将通过国际快递寄送至用户指定的地址,并通过电子邮件告知运单号。
- 递送期限为递送公司的预估值,可能因清关及当地情况而有所不同。进口清关时产生的税费及手续费由用户承担。
- 因递送公司过错导致文件遗失的,本公司在100美元(US$100)限额内予以赔偿;可重新签发的文件,由本公司承担费用重新签发并重新寄送。
第15条(撤回要约与退款)
- 本公司在确认付款后即着手办理文件签发及认证程序;着手后,依据《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大韩民国)第17条第2款第5项,撤回要约受到限制。根据付款后经过的时间及办理阶段确定的退款标准,依照《退款·取消政策》所载表格执行,本公司将在支付页面予以显示。
- 退款的具体标准及程序依照《退款·取消政策》执行,该政策构成本条款的一部分。
- 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与本网站所示内容不符的,用户可依相关法律法规撤回要约。
第六章 责任
第16条(本公司的责任限制)
- 因下列事由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a. 签发机关、认证机关、驻外使领馆及递送公司的处理延误、休业、拒绝或政策变更;b. 受理机构不认可文件;c. 用户的信息填写错误、资料未提交、委托权限存在瑕疵;d. 自然灾害、战争、传染病、政府措施、通信故障等不可抗力。
- 除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公司对用户承担的赔偿责任,以用户就该订单向本公司支付的服务费(不含政府规费及递送费)为限。
- 用户违反本条款给本公司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用户应赔偿该损失。
第17条(知识产权)
本网站及其内容的权利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用户不得复制、传播或改动。
第七章 其他
第18条(通知与电子文件)
- 本公司对用户的通知通过用户登记的电子邮件进行;对不特定多数用户的通知,可以本网站公告代替。
- 用户同意以电子文件形式接收并签署条款、授权书、订单确认等与服务相关的文件。
- 广告性信息仅在用户另行同意的情况下发送,用户可随时拒绝接收。
第19条(争议解决与准据法)
- 本公司与用户应通过诚信协商解决与服务相关的争议。
- 本条款适用大韩民国法律。与本合同相关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或请求,最终通过依据大韩商事仲裁院(KCAB)国际仲裁规则在大韩民国首尔进行的仲裁解决。
- 第2款不排除用户所居住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为消费者保障的强制性权利。
附则
本条款自2026-10-01起施行。